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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依据内容公示(2020版)
索 引 号: 11371625004391221D/2020-18790 发布机关: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0-04-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公开方式)
有 效 性: 有效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依据内容公示(2020版)

发布日期:2020-04-21 浏览次数: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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