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博兴县应急管理局 | ||||||
机构性质 | 政府组成部门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郭文松 | 办公电话 | 0543-2395706 | ||||
单位地址 | 博兴县博城二路399号行政中心413室 | 电子邮箱 | sdbxajj@bz.shandong.cn | ||||
执法机构 情况 | 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防火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办公室 | ||||||
执法职责 |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县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做好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全县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做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承担全县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十九)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
执法权限 | 查处博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 | ||||||
执法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
执法程序 | 一、简易程序 (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四)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五)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六)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报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立案 办理立案手续,填写《立案审批表》,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 (三)案件审理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在报请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前,由法制办公室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核。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五)文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承办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 ||||||
委托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是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各镇(街道)应急办 | |||
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 | 政府组成部门 | 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
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 | 实有行政执法人员50人,取得行政执法证件23人。 | ||||||
委托执法 依据 | 行政处罚法 | ||||||
填写说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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