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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博兴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版)
索 引 号: 113716250043911254/2023-01276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2024-02-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博兴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版)

发布日期:2024-02-01 浏览次数:

事项
名称
职权
类型
实施依据备注
1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7月通过,200712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
【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5月通过,20158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5月国务院令265号,2013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4.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10月通过, 201712月修正)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表》第23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4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第25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实施。

2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行政确认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扶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4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行政确认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4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大学科技园。;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2.
【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6148号)第五条:申报省级农高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总体发展规划进行论证、评估,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符合省级农高区建设条件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3.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创建农业科技园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活动的通知》(鲁科字〔201556号)省科技厅、财政厅为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提供宏观指导和综合服务。……1、园区申报单位为县(含省财政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由县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填报园区申报书,向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2、经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统筹、筛选,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盖章,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行政确认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20073月通过,2018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
【部委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4.
【部委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创新服务机构认定行政确认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9月通过)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机构。;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7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行政确认1.【部委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2月国家科学技术部令第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
【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二、关于营业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
【部委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
【部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3一、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博兴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3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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