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 > 事前公示 >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标  题: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71625MB28704720/2024-02674 发布机关: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3-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浏览次数: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对 2019 年 12 月 27 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 年)》渔业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市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 5 月 28 日。2019 年 12 月 27 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 年)》、2021 年 7 月 1 日印发的《〈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同时废止。《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反馈。

附件: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

(本年度仍按照此文件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pdf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