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大流动人口、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
您好!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居住登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在博流动人口依法享受我县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一、流动人口范围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流动人口,请您务必在到达博兴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二、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途径
1.登录“山东微警务”或“滨州微警务”公众号实名认证后,进入“居住证业务”办理模块,进行“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申报”。如需申领居住证,需在申报登记后,再进行“居住证申领”。申领成功后,可按需申领电子居住证。
2.持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三 、申报主体
1.本人;
2.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3.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
4.物业服务企业;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四、法律责任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人民群众的安康,请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居住登记,也希望您及时发现举报身边未申报登记的流动人口,举报电话:0543-216777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店子镇派出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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