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博兴县卫生健康局 | |||
机构性质 | 政府组成部门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营 | 办公电话 | 0543-8130002 | |
单位地址 | 博城四路229号 | 电子邮箱 | bxxwjjbgs@bz.shandong.cn | |
执法机构 情况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 |||
执法职责 | 按照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与放射卫生、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等监管职责,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
执法权限 | 依法对卫生健康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
执法程序 |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
| 是否实施委托执法 | 是 | 受委托执法组织名称及性质 | 博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受委托法 | 公益一类 | 经济来源 | 全额财政 | |
受委托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情况 | 实有行政执法人员21人,取得行政执法证件21人。 | |||
委托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委托执法事项、权限、期限 |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1.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权。对于依法由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开展日常性执法检查的事项,委托由博兴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进行。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卫生监督意见的,委托由博兴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行使决定权。 2.行政违法调查取证权。对属于博兴县卫生健康局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由博兴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权。依照法律及执法规范的规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且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委托由博兴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人行使决定权。 4.普通行政处罚建议权与决定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罚款(数额较大的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委托由博兴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人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审批。仅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委托由博兴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人行使决定权。 5.重大行政处罚建议权。对于依法应当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吊销医护人员执业资格、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委托由博兴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委托人博兴县卫生健康局集体研究决定。 二、委托期限 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委托期限为5年,受委托方在委托期内行使委托权限。 | |||
双方权利义务 | (一)委托方 1.委托机关有权对受委托单位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受委托单位限期整改。 3.委托机关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提供开展受托范围内行政执法业务等相关法律文书。 4.委托机关应当支持、指导受委托单位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5.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向受委托单位传达国家、省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6.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委托机关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收回委托。 8.委托机关拥有对本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最终说明解释权利。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2.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3.受委托单位开展受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机关作出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4.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5.受委托单位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除仅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外)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呈报委领导批准执行。 6.受委托人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业务水平,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
法律责任 | 因受委托方违法导致案件错误等原因给予赔偿的,委托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方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的,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方承担《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 | |||
监督途径 | 监督机构:博兴县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投诉电话:0543-8130071 信函投诉: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博城四路229号 邮政编码:256500 |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博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43-2395612,办公地址: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二路419号县检察院西附楼二楼。 行政诉讼:博兴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43-2301156,办公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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