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博兴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县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山东省国资委、滨州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博兴县县属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将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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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财政局
2025年3月1日
关于印发博兴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推动县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山东省国资委、滨州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博兴县县属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指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以下称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县属企业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县属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主业是指县属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在同行业或与自身其它业务相比具有比较优势,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经营业务;拟培育主业是指有一定发展基础并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主业、拟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业务。
县属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
第四条 经确认公布的主业是县属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县属企业建设主责主业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开展县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三)引导县属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内部资源要素配置,指导推动县属企业资产重组和业务协同,积极培育行业领先企业;
(四)加强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五)与县属企业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县属企业履行主责主业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二)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负责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监测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四)建立主责主业与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重组与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县属企业主责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批复的组建、改建方案,县国资监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对县属企业提出的相关要求等确定。
第八条 县属企业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和全县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县属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大产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服务等领域集中;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县属企业主业数量一般为1-3个,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任务,或带动力强、资产规模大、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增加1个。县属企业可选取具备相应优势的1个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设立5年培育期,培育期内视同主业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视同主业,数量不受限制。县属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主业数量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书面报送申请,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确认。主业和拟培育主业合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至少有一项指标占企业上一年度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单个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上一年度总量的比重不低于20%。
第十条 县属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应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相关行业分类的名称,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考虑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等因素,经总结概括后予以确定,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各层级企业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的名称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属于承担全县重大战略布局任务、重点产业链的重点项目和业务,但未纳入县属企业主业管理的,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
县属企业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等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联的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四条 已设立的县属企业主责按照县委、县政府批复的组建或改建方案中确定的功能定位确定,不再重新核定。如有变动,由县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核定建议申请,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新组建或改建的县属企业主责,应在其组建或改建方案中予以明确,经县政府批复后,县属企业按照批复方案落实主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申报。县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
(二)审核。县国资监管机构组织联审,与县属企业充分沟通,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属企业。
(三)核定。县属企业根据县国资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对主业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决策后,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书面请示,县国资监管机构予以正式批复。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核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责、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依据,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
(二)县委、县政府批复的公司组建或改建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行业监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材料。
(三)县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主责主业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县属企业应将本企业主责主业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的项目和业务,县属企业将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相关依据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后,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清单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主责经核定后保持稳定。县委、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程序对县属企业主责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县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主业发展监测评价结果和权属企业增减变动情况,对主业、拟培育主业和特别项目任务清单在企业申请后,按程序适时调整。
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县国资监管机构可按程序对县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进行调整。县属企业因主责调整或发生重大产业变革、重组整合、资产(股权)划转等情况,确需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的,按核定程序申请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属企业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培育能力不足或不再具备培育条件的,企业应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继续培育或调整退出的建议,报送县国资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主责主业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机制,每年对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县属企业应及时对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并于每年5月底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主业发展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主责,对权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权属企业主业并抄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每户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1个主业方向,避免行业同质化无序竞争。
第二十四条 县属企业应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实施专业化整合,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目标、措施和完成时限(原则上三年完成),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五条 县属企业要依据主业加强投资管理,在制定年度计划时,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严控非主业投资和计划外投资项目。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非主业项目投资分别不得超过当年计划投资额的10%、8%、5%。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国资监管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县属企业整改。对于落实主责有力、聚焦主业发展有效,及时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在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主责主业年度监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主责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实申报材料的,下发提示函责令整改;
(二)对集团本部和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约谈县属企业负责人;
(三)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的,在县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
(四)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的,县国资监管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他县属企业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县属企业在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县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博兴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县属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的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责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权属企业违反主责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金融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兴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滨州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滨政办字〔2024〕43号),提出各县区可参照制定本县相关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博兴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结合山东省国资委、滨州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文件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一是根据国家战略发展导向,围绕国之所需、服务国家战略,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二是推动企业聚焦主业谋发展,通过严控非主业投资、优化调整产业布局等措施,持续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是深化国企改革、强化监管,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博兴县属企业发展实际,紧扣“1+6+N”国企架构建设目标,明确了三条核心管理原则,为县属企业规范运营、提质增效划定清晰路径。一是突出核心功能,严控业务边界。严格区分企业主责、主业与拟培育主业的内涵边界,主责聚焦企业服务县域发展的战略定位和核心使命,主业围绕主责深耕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文旅、水利等博兴重点布局领域,拟培育主业则需贴合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杜绝盲目扩张。同时明确主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单个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中至少一项占比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总量的20%,主业整体经营指标占比不低于80%,强化主业集聚效应。 二是加强科学管理,坚持高质量发展。结合县属企业运营实际,科学核定各集团公司主业赛道,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和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助力实现3家AA评级、1家AA+评级的发展目标。通过同一业务同质整合,有效避免县属企业间同质化竞争和重复投资,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三是严格责任落实,强化监督问责。突出主责主业管理的严肃性,将年度执行情况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绩效直接挂钩,构建“考核-激励-约束”闭环机制。依托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实现对主责主业执行情况的实时监管,确保管理要求嵌入企业经营各环节,契合博兴“清廉国企”建设与高效监管要求。 《办法》进一步细化主责主业核定后的监督执行与责任追究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县国资监管机构对照《博兴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建立涵盖日常监管、问题整改、损失追责的全链条责任机制,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严肃问责。要求各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健全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对权属企业实施穿透式主业管理,推动辅助性业务融入主业产业链。严格管控非主业及计划外投资,明确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非主业项目投资占当年计划投资额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0%、8%、5%,引导资本聚焦主业、退出低效无效资产,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五、和上级政策的异同
(一)相同点:一是法律与政策依据一致,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山东省国资委相关规定为制定基础,确保国资监管合规性。二是核心概念界定统一,对主责(战略定位、核心功能等)、主业(核心竞争力业务)、拟培育主业(5 年培育期,培育期内视同主业)的定义及标准一致,且均要求主业数量一般为 1-3 个、拟培育主业 1 个。 (二)不同点:一是监管主体不同,滨州市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我县由县财政局作为国资监管机构承担相关职责。二是适用对象层级不同,滨州市办法针对市属企业及权属企业,我县办法聚焦县属企业及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更贴合县域国资实际。三是制定依据补充,我县办法在省国资委规定基础上,额外结合滨州市国资委相关要求,进一步衔接市级政策,适配县域企业发展需求。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政策解读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博兴县财政局
解读联系人:贾转妮
联系电话:0543-2308602
现场咨询方式: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三路185号509室
《博兴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省、市政策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充分征求县直单位及相关科室意见,经过一轮会签,最终形成了各部门都没有意见的最终稿。同时在博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群体的意见建议,公开建议电话和邮箱,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时限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对于该实施方案的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提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最终确定了《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兴县县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正式文体。
过程共征集公众意见0条、部门意见0条,共0条。采纳0条。
博兴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