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博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环境保护(噪音、大气方面)、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城乡建设(不包含房产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等行为)、粮食流通、油区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博兴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 负责制定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标准规范,监督检查作业质量;负责督导检查街道、农村、社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对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博兴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负责指导园林绿化、古树木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建设等工作;负责对园林绿化企业的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 |
负责制定路灯及亮化设施管理标准,组织开展县城区路灯及亮化设施的检测和普查工作并提出评估报告。 | ||
法制室 | 负责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拟订和有关执法业务资格证件的办理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对不属于其职责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向有关部门移送,承担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或强制执行案件审批、处理决定进行审核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上报备案和一般程序案件的结案归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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