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博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关于调整博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反馈至联系邮箱,并在标题中注明“烟花爆竹通告反馈意见”字样。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8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
联系地址:博兴县博城四路208号
邮政邮编:256500
电子邮箱:bxhbdc@163.com
联系电话:0543-2329800
附件: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博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docx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
2026年4月28日
博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博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
通 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调整县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锦秋街道、博昌街道、城东街道全域。
二、禁燃时间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后博兴县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调整后博兴县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县现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面积占辖区总面积比例仅为2.15%,远低于全省平均值。现行禁燃禁放区边界处是烟花爆竹聚集燃放高发区,均在县中心城区内,一旦出现违规燃放行为,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因此,扩大禁燃区是减少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举措和核心目的。同时,历年春节,尤其是除夕、初一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导致空气中PM2.5、PM10、SO2等污染物浓度短时间内急剧上升数十倍,持续时间超10小时,空气质量迅速恶化至“严重污染”级别。2026年,受烟花爆竹燃放影响,县城区除夕至初一PM2.5浓度连续11小时达到严重污染级别,初一出现重污染天。因此,扩大禁燃区也是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的迫切需要。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限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出台目的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持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有效防范燃放引发火灾、伤人等安全事故,减少废气、粉尘及噪音污染,降低大气环境影响和健康危害。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科学优化管控布局,合理调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范围,筑牢公共安全防线,营造安全、文明、绿色、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调整方案
将博兴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由现行的“东至205国道,西至新城三路,南至滨河大道,北至永和转盘”调整为“锦秋街道、博昌街道、城东街道全域”。其中,城东街道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属地管控工作,由城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职责分工开展。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
本次调整为省市政府安排部署,滨州市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六、适用范围
博兴县全域。
政策解读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
联系人:相涛
电子邮箱:bxhbdc@163.com
联系电话:0543-2329800
现场咨询联系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四路208号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博兴分局40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