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X371625SPJ370120327006

实施编码:11371625MB2852098W4370120327006

事项版本:5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省级、市级、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4路6号县政务服务大厅农机监理分厅业务受理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4路6号农机监理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2144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信件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563号令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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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 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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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的,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来历证明.jpg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jpg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出厂合格证.jpg
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临时行驶号牌书面申请 示例样本.jpg;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正面).jpg;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反面).jpg 临时行驶号牌书面申请.docx;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当场) 办理内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当场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出证办结。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市级: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司法局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0543-239561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0543-230010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可以邮寄办理?
解答 不可以,需办公现场提交相关资料
问题 该事项办理投诉电话是多少?
解答 投诉电话是0543-2397266。
问题 该事项审批是否收费?
解答 该事项审批不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4路6号农机监理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2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