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X371625SPJ370120327006
实施编码:11371625MB2852098W4370120327006
事项版本:58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级、市级、县级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4路6号县政务服务大厅农机监理分厅业务受理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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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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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4路6号农机监理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2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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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信件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563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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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 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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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的,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来历证明.jpg | 无 |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jpg | 无 |
|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出厂合格证.jpg | 无 |
| 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临时行驶号牌书面申请 示例样本.jpg;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正面).jpg;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反面).jpg | 临时行驶号牌书面申请.docx;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当场) | 办理内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当场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出证办结。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市级: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9561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0543-23001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是否可以邮寄办理? |
| 解答 | 不可以,需办公现场提交相关资料 |
| 问题 | 该事项办理投诉电话是多少? |
| 解答 | 投诉电话是0543-2397266。 |
| 问题 | 该事项审批是否收费? |
| 解答 | 该事项审批不收费。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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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4路6号农机监理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2144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