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X371625SPJ370120327007

实施编码:11371625MB2852098W4370120327007

事项版本:5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省级、市级、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4路6号县政务服务大厅农机监理分厅业务受理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包括公示、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时间
办理结果名称 核发含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行驶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4路6号农机监理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2144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563号令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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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 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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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行驶证,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jpg
行驶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行驶证.jpg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正面).jpg;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反面).jpg 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是否由本级本机关受理,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容缺受理条件要求 当场 1、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达到容缺受理条件的,容缺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限期补齐材料;4、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达不到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 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如有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不计入办理时限) 当场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市级: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司法局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0543-239561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0543-230010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可以邮寄办理?
解答 不可以,需办公现场提交相关资料
问题 该事项投诉电话是多少?
解答 投诉电话是0543-2397266。
问题 该事项审批是否收费?
解答 该事项审批不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4路6号农机监理大厅业务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2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