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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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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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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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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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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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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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得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2.车辆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得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 4.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 5.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技术状况满足超限车辆安全行驶需要。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超限运输护送方案(PDF/Word类型) | 原件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护送方案(示例样表).pdf | 无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图片格式,3M以内)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示例样表).docx | 无 |
| 牵引车车辆行驶证(图片类型,3M以内)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交警部门核发 | 是 | 牵引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示例样表).jpg | 无 |
| 牵引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图片类型,3M以内)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 是 | 牵引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示例样表).jpg | 无 |
| 挂车车辆行驶证(或临时号牌证件照)(图片类型,3M以内)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交警部门核发 | 是 | 挂车车辆行驶证(示例样表).jpg | 无 |
| 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临时号牌可不提供)(图片类型,3M以内)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交通部门核发 | 是 | 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示例样表).jpg | 无 |
| 超限申请提供车辆轮廓图(图片类型,须包含正视、后视、侧视三个角度) | 复印件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车辆载后正视、后视、侧视照片 | 是 | 车货总体轮廓图 (示例样表).docx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图片类型,3M以内)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经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示例样表).jpg | 无 |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图片类型,3M以内) | 复印件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示例样表).docx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 | 当场 | 1、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达到容缺受理条件的,容缺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限期补齐材料;4、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达不到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审批 | 按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通行路线进行现场勘测的组织现场勘测 | 当场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9561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0543-23001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许可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
| 解答 |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问题 | 交通出行监督举报热线 |
| 解答 | 12328 |
| 问题 | 高速公路路况咨询 |
| 解答 | 96660,96659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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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332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