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票种核定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c41d70dd-2bdb-4a12-80b8-9191a7804de4113716250044329198
实施编码:1137162500443291984370730020001
事项版本:12412.0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第一税务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E01-E04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E01-E04窗口 电话:0543-2612366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先由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税务机关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的事宜。 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去办税服务厅领取自行填写,或在电子税务局直接开展业务 | 是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示例样表).docx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归档 | 将资料进行归档。 | 0 | 将资料进行归档。 |
| 反馈 | 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和《发票领用簿》;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1 | 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和《发票领用簿》;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
| 受理 |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 0 |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
| 办理 |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 | 0 | 转受理环节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0543-230010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号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9561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后,对于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
| 解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E01-E04窗口
电话:0543-2612366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