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X371625SPJ370144001000

实施编码:11371625MB2852098W4370144001000

事项版本:6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证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5375;0543-2397147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出境入境管理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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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0 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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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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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5〕152号
具体规定内容 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决定,将“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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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个月时间;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或者工作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并设有集体户口的。 原户籍注销地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若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出生境外的华侨申请来鲁定居,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出生境外的华侨办理来鲁定居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涉侨计划生育政策。 2.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来鲁创办企业的,应当有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且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 (2)已在鲁劳动部门缴存各类社会保险的驻鲁企事业单位从海外招聘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本人在鲁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在原户籍注销地已没有近亲属的山东籍华侨,可以向本人名下房产、或近亲属名下房产且同意入户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 其中引进人才、购置房产和投资纳税等,应当符合拟定居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自备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样表).docx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空表).docx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自备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样表).docx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空表).docx
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复印件 3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有效护照或旅行证-样表.docx 有效护照或旅行证-空表.docx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结果”(电子文件)-样表.docx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结果”(电子文件)-空表.docx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样表).docx 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空表).docx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自备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样表.docx 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空表.docx
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核发 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样表.docx 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空表.docx
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自备 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样表).docx 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空表.docx
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核发 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样表.doc 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空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进行受理 当场 接收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审批 作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局 当场 作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局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司法局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0543-239561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0543-230010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
解答 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问题 窗口地址在哪里?
解答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问题 周末上班吗?
解答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5375;0543-239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