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X371625SPJ370123019011
实施编码:11371625MB2852098W3370123019011
事项版本:58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事业法人,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发放卫生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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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传染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自2021年7月1日起,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进一步精简许可申请材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有关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各项规定。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jpg | 无 |
|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jpg | 无 |
| 申请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水质检检测报告.jpg | 无 |
| 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图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场所布局平面图.jpg | 无 |
| 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卫生管理制度.jpg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办 | 当场 | 1、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达到容缺受理条件的,容缺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限期补齐材料;4、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达不到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审批 | 审核材料、现场审查 | 当场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9561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0543-2300106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结果名称: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常见问题
| 问题 | 是否可以代办 |
| 解答 | 带好委托材料和双方身份证即可代办 |
| 问题 | 是否可以邮寄 |
| 解答 | 可以 |
| 问题 | 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办理健康证 |
| 解答 | 是的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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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336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