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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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批文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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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将“新建和加固改造中型、小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2016年5月鲁政字〔2016〕108号)将“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5.【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6.【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单建人防工程及拆除报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2016年8月鲁防工〔2016〕41号):“一、审批事项权限调整(一)新建和加固改造单建人防工程 1.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单建式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防办转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不含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按以下权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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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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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新建和加固改造中型、小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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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6〕10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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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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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防发〔2018〕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审批事项权限调整(一)新建和加固改造单建人防工程 1.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单建式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防办转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不含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按以下权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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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示例样表).doc | 无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示例样表).pdf | 无 |
|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示例样表).jpg;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示例样表).jpg;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 | 无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示例样表).jpg | 无 |
|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人防工程开工申报表(示例样表).xls | 人防工程开工申报表(空白表格).xls |
| 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中标通知书(示例样表).jpg | 中标通知书(空白样表).doc |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示例样表).jpg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空白样表).jp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要件 | 当场 | 1、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达到容缺受理条件的,容缺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限期补齐材料;4、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达不到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审批 | 要件审核 | 当场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9561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0543-23001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本事项去哪里办理? |
| 解答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问题 | 本事项办理进度查询电话 |
| 解答 | 0543-2397320 |
| 问题 |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是否收费? |
| 解答 | 按规定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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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32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