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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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包括公示、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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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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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信件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渔业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渔业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10月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书示例样表.png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doc |
| 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可承诺)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身份证.jpg | 无 |
|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可承诺) | 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示例样表).pdf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审查是否由本级本机关受理,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容缺受理条件要求 | 当场 | 1、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达到容缺受理条件的,容缺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限期补齐材料;4、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达不到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审批 | 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及合规性(如有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不计入办理时限) | 当场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博兴县新城二路399号行政中心 | 0543-239561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0543-23001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必须是符合土地规划的池塘才能办理此证吗? |
| 解答 | 是,必须符合土地规划。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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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143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