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b82c850d-4d86-457a-b738-6428c7cd830c11371625004391221D
实施编码:11371625004391221D4371018015004
事项版本:12418.0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运输管理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02-F03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证》加盖年审章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证(示例样表).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02-F03窗口 电话:0543-2395303 |
||
|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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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jpg | 身份证.jpg |
|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供)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授权委托书(示例).doc | 授权委托书(空白).doc |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机动车行驶证.jpg | 机动车行驶证.jpg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png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png |
| 重型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辆的卫星定位入网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总质量12吨载质量8吨以上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平台查询截图(示例样表).jpg | 总质量12吨载质量8吨以上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平台查询截图(示例样表).jpg |
| 道路运输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道路运输证(示例).jpg | 道路运输证(空白) .jpg |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样表).docx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验 | 对车辆材料进行审验 | 0 | 审验 |
| 受理 | 对提交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 0 | 受理或不受理 |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 | 0 | 受理或不受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号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9561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0543-23001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年审超期是否可以办理年审 |
| 解答 | 不可以办理,应先处理违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02-F03窗口
电话:0543-2395303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