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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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包括公示、现场勘查、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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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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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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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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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 2)、已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书面同意意见。 3)、已取得相关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相关批复文件。 4)、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农用地的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已依法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7)、依法需提供涉及环保、水利、文保、安全、风景名胜、自然保护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8)、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示例样表).doc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doc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示例样表).PDF | 无 |
| 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镇意见.png | 无 |
|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示例样表).jpg | 无 |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用地书面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用地书面意见(示例样表).png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当场 | 1、不属于受理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达到容缺受理条件的,容缺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限期补齐材料;4、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达不到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审批 | 制作证书或准予许可,交出证窗口 | 当场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9561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00106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规划设计方案编制
法律依据:《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结果名称:规划设计方案、 建筑设计方案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建筑设计方案编制
法律依据:《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结果名称:规划设计方案、 建筑设计方案
常见问题
| 问题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盖哪些机构的章 |
| 解答 | 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有设计单位盖章即可 |
| 问题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一样吗? |
| 解答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土地证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证书。 |
| 问题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现场领取吗? |
| 解答 | 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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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43-239732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