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增员)

山东省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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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11371625MB285865X74372036027002

事项版本:1241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博兴县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E05-E13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反馈办理结果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E05-E13窗口
电话:0543-2399101
监督投诉方式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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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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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自然人(在省行政区划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或现场申领,填写完整后单位签字盖章。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doc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审核通过后,反馈办理结果。 0 反馈办理结果
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相应材料及数据。 0 反馈办理结果
申请 参保人通过网办或现场提交材料申请参保。 0 反馈办理结果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司法局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号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0543-239561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0543-230010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E05-E13窗口
    电话:0543-23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