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fd64e903-9777-44f6-8942-1e33b93993d411371625MB2866844D
实施编码:11371625MB2866844D4370715010001
事项版本:12430.0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博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市级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F01、F02、F06-F09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权属证书.pdf |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F01、F02、F06-F09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6-8号窗口 电话:0543-239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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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土资源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出让金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是 | 购房发票(信息屏蔽后).jpg | 购房发票(信息屏蔽后).jpg |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是 | 权籍调查.jpg | 权籍调查.jpg |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1669107952394.png | 1669107952394.png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是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空)国有建设用地变更.docx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空).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1 |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1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号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9561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0543-23001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服务区F01、F02、F06-F09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6-8号窗口
电话:0543-2397118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