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7c225bd3-bab2-4cf6-ba99-0267bd7c63c711371625MB2866844D
实施编码:11371625MB2866844D4370715010013
事项版本:12425.0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博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博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专区F06-F08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权属证书.pdf |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专区F06-F08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6-8号窗口 电话:0543-239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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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无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11.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2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11.3.3 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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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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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核发。 | 是 | 完税证明.png | 完税证明.jpg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买卖合同.png | 房屋买卖合同.doc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或证明。 | 是 | 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pdf | 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pdf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png | 身份证.png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是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png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缮证发证 | 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 | 1 | 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权属证书。 |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1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司法局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号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 0543-239561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 0543-23001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专区F06-F08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一路2167号博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6-8号窗口
电话:0543-2397118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