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签发

山东省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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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1137162500439148355372023061001

事项版本:124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实施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店子镇人民政府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潍高路29号店子镇便民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区域1、2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批文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现场
办理结果名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示例样表).xls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潍高路29号店子镇便民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区域1、2号
电话:0543-2452815
监督投诉方式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国卫规划法【2013】57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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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人)身份证原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居民身份证 33056_身份证明(示例样表).jpg 33056_身份证明(示例样表).jpg
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自备 居民身份证 33056_身份证明(示例样表).jpg 33056_身份证明(示例样表).jpg
在医疗机构(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死亡者提交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示例样表).docx 暂无.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收件 0 受理
受理 审核材料 0 受理
办结 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0 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司法局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二路419博兴县人民检察院9楼958室 0543-239561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博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 0543-230010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单位是什么?
解答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潍高路29号店子镇便民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区域1、2号
    电话:0543-245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