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
年满60周岁。
界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1)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重点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夫妻。生育行为违反省(区、市)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应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界定范围。
(2)对实行严格限制生育数量政策的地区,应尊重历史,按严格的生育政策界定奖励扶助对象,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3)对生育政策宽于国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范围的,应按国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条件界定奖励扶助对象。
(4)符合地方的生育政策规定,但超出国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条件的夫妻,可另行登记,由省(区、市)研究制定具体奖励扶助政策,逐步解决。
对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以下对每个条件的解释,均以符合其他条件为前提。
(1)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2)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问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奖励扶助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指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在此期间没有违反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婚、生育的育龄夫妻。
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包括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前结婚生育,其生育孩子数量没有违反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育龄夫妻。
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省(区、市)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省(区、市)制定明确限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和生育政策之前结婚生育的夫妻,其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省(区、市)最早制定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3)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该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符合省(区、市)最早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符合省(区、市)最早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后,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该条件不包括以下情况:
u
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u
符合省(区、市)最早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己生育两个男孩或一个男孩一个女孩的夫妻。
u
符合照顾生育的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夫妻。
u
违反省(区、市)最早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4)关于“年满60周岁”
该条件是指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起按年计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