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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报表制度;
2、制订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法》的监督检查和实施。
3、根据县委、县政府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审查全县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6、统一管理全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查调查队。
7 、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全县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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